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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冕木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4月) 2010-04-08.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4月修订)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第五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
3、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第七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八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
4、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该所同意。第十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5、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十二(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10,000,000)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6、协议终止之日起一(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十二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第三章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四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
7、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五条公司按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8、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30%)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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