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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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所发布的《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首付款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和会员(包括供应商会员、采购商会员、商贸会员、交易商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首付款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首付款制度。交易所按照电子

2、合同成交价格的5%或100%逐笔核算并向买卖双方会员收取首付款。第五条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首付款的标准:(一)持仓达到一定水平时;(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四)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六条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首付款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内部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1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交易所调整交易首付款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

3、调整后的交易首付款标准进行结算。第八条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第九条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1)若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5%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首付款比例5%提高

4、到10%;(2)若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首付款比例由5%提高到15%;(3)若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首付款比例由5%提高到20%;(4)若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执行。第十条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交易首付款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

5、即被视为D1交易日,参照第九条执行。(1)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首付款比例由10%提高到15%;(2)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首付款比例由15%提高到20%;(3)若D2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2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十二条执行。第十一条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交易首付款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

6、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1)若D3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3日结算后将交易首付款比例由15%提高到20%。(2)若D3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执行。第十二条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度超过15%时,交易所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所属投资者提高交易首付款;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买卖价差;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取资

7、金、限期平仓、代为转让、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第十三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部分上市商品或全部上市商品提高首付款比例的措施。第十四条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首付款措施的,首付款按照数额较大值收取。第三章订货限额制度第十五条交易所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单个会员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上市商品订货量的最大数额。第十六条交易所对上市商品施行单边持仓总量限制,具体数量根据相应的当期社会商品流通总量制定并另

8、行公告通知。第十七条每个会员所持有的某一上市商品的单边订货量最大限额不超出该上市商品3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单边订货总量的30%;当某一上市商品的单边订货总量少于50万手时不受上述条款限制。第十八条交易所有权根据不同上市商品的市场情况,确定单个会员某个上市商品的订货限额。第十九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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