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证券化合同.doc

车贷证券化合同.doc

ID:52530197

大小:1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20-03-28

车贷证券化合同.doc_第1页
车贷证券化合同.doc_第2页
车贷证券化合同.doc_第3页
车贷证券化合同.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车贷证券化合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借款合同本期选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顾权本期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借款合同本期选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顾权本期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 推荐理由:  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最新探索和尝试,属于金融创新范畴,对我们传统的金融审判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引发了诸多的新问题,例如应该如何界定委托人、信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应如何行使信托资产中的抵押权、如何厘清信托资产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等,都是在学理研讨和司法实

2、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23日,案外人某汽车金融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79467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陈某为购买车辆而向某汽车金融公司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0年5月23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某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约发放了贷款。《汽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全额偿还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应向某汽车金融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并且逾期30天以上,就构成合同所述之严重违约,某汽车金融公司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

3、,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  2007年12月27日,某汽车金融公司和原告签署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约定将上述合同编号为79467的《汽车贷款合同》所涉及的包括:(1)(现有的和将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2)到期或者将到期的全部还款;(3)被清收、被出售、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产生的回收款;(4)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以下财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5)相关承诺的利益以及强制执行财产的全部权力和法律救济,均信托予原告。2007年12月29日,某汽车金融公司与原告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刊

4、登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公告》。2008年1月18日,某汽车金融公司与原告又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刊登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成立公告》。  被告自2007年11月起未能按期还款,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并经多次催收无果,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剩余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诉争焦点:  1、原告是否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被告主张本案中系争贷款债权。  2、在某信托公司为本案合格原告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本案中系争车辆抵押权。  判决要旨:  1、原告与某汽车金融公司就本案贷款债权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基

5、于信托合同关系,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某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债权。因被告未按《汽车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宣布被告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  2、原告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在主张贷款主债权的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从债权———抵押权。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所谓信托法律关系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过程

6、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本案中,某汽车金融公司和原告签订的信托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合法有效;并将有关公告依法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的全国性媒体进行了刊登,符合信托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相关资产应依法进行公告的有关规定。故本案中,原告与某汽车金融公司就本案贷款债权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原告受委托人某汽车金融公司的信任,基于信托合同关系,可以自己的名义为某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益对该贷款债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即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某汽车金

7、融公司的贷款债权。  关于本案中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原告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系争车辆的抵押权的问题,鉴于:首先、本案中原告根据与某汽车金融公司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贷款主债权,而抵押权作为贷款主债权的从权利,根据主、从债权关系的基本法理,原告亦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从债权(抵押权);其次、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汽车作为特殊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的效能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并未强制规定抵押权人变更后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故由拥有系争贷款主债权的原告主张主债权的从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