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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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基本信息第三部分量化信息第四部分量化分值计算及评级标准第一部分总则1、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美容美发场所,不予评定级别,不适用此表。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要求的记为“0”分,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需责令限期整改。3、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该项“备注”中注明“合理缺项”,最后汇总需计算标化分。4、现场检查时,依评查标准将检查得分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5、将各项目的得分汇总后,填入表头

2、“总得分”和“标化分”处,根据标化分情况核定量化等级,记入表头“核定等级”处,并由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6、应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第二部分基本信息1.总得分:依据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单位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2.标化分:标化分﹦实得分除以核定分×100,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核定等级:将合格的单位评定为A、B、C三个

3、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4.单位名称: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使用汉字。5.地址: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使用汉字。6.负责人:按照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使用汉字。7.联系电话:用阿拉伯数字填写。8、卫生许可证编号:按照卫生许可证右上角:××卫环监字【2009】第XXXXX号填写,使用汉字或阿拉伯数字。9.许可项目:按照卫生许可证上许可的项目填写,使用汉字。第三部分量化信息指标设置:本量表共包括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30项,关键项目3个,非关键项目17个,量表总分值106分。(一)一级指标说明1、

4、卫生管理:包括卫生许可证件、人员健康及培训证明、档案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11项二级指标。2、功能间卫生要求:包括功能区域,如染烫间(区)、消毒间(区)、更衣间、卫生间等12项二级指标。3、公共用品卫生要求:主要包括公共用品的使用更换、储存,客用产品标识等5项二级指标。4、通风系统:包括集中空调、机械通风装置2项二级指标。(二)二级指标说明第一项卫生许可证(关键项目)1、本条是对经营资格的法定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持“卫生许可证”须在有效

5、期限内。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逾期3个月未复核视为失效。3、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第二项亮证经营《规范》明确规定: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以便监督检查。将卫生许可证原件正本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悬挂。否则为不合格。笫三项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否则为不合格。第四项 卫生管理制度1、基本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一)证照管理制度;(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6、、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八)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2、卫生制度有缺项扣2分(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实际情况可合理缺项,合理缺项不扣分)。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第五项 自查记录1、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

7、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营者参照本表进行自查也可自行设计自查记录表,每月至少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2、无自查记录判定为不合格。3、检查近6个月自查记录。第六项 卫生管理及人员《条例》和《规范》规定,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2、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宜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3、查有关证明资料,未配备专(兼)职卫

8、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第七项 体检培训1、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五病”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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