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2474890
大小:293.86 KB
页数:13页
时间:2020-04-08
《《商法的调整对象》PPT课件.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二、商法的地位三、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事关系日趋分化,对此进行调整的法律也随之细化。简单的说,民法也要调整一部分商品交换关系,但这属于比较低级的商品交换关系,而商法调整的是比较高级的商品交换关系。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具体而言,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存在九大区别:(一)民商分立模式1.客观主义模式2.主观主义模式3.折衷主义模式(二)民商合一模式(三)示范商法典模式(四)单行商事法模式(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1.联系(1)在法律
2、划分上均属私法。尤其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事单行法只是为补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即使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3)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2.区别(1)民法主要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促进效率、保护营利是其主导性的价值追求。(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调整关系具有横向
3、性;商法有公法属性,调整关系还具有纵向性。(3)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在民法中明显占据主导地位,但在商法中受到削弱。中国黄金第一案:千万富翁是怎样诞生的?2006年5月30日,樊某用宋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设黄金买卖账户,采用电话银行方式做黄金买卖交易。6月底,樊某要回江西述职,在走之前进行电话委托。当时黄金价为每克160元左右,樊某输入了参考价145元。5天后,樊某从江西归来后发现,自己的委托成功了。自6月29日起,樊某开始输入远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的买入价格,并逐渐探底。当时即时黄金价为每克160元,而樊某最
4、低探到每克142元也能成交。此后,樊某开始了全盘的即买即卖反复操作。截至7月8日,共操作买入交易65笔,卖出交易61笔,获利21930382.24元。仅仅10天时间,穷小子变成了千万富翁。2006年7月27日,银行在没有通知账户所有人、未经账户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宋和樊共有的账户资金21951513.51元划归自己。银行认为,宋樊二人通过电话委托操作黄金买卖是非正常交易,其在每次委托交易前均通过电话银行查询即时正常的黄金价格,然后输入远远低于查询价格的买入价格,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应当
5、予以取消。2007年4月,宋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接到起诉状后,银行对宋某提出了反诉,认为宋某是非法获利,其非法获得的利润属于不当得利,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要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撤消宋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的非正常黄金买卖交易;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各界说法广州一业内人士表示,银行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不是做市商,赚的只是手续费。如果142元/克成功交易了,很可能是银行系统出现问题。其表示,如果宋樊每次都以142元/克的价格买入并以高价卖出,就是涉嫌恶意操作,属不当得利。如果不
6、是这样就属于正常交易。招商银行网银负责人周天鸿认为,“银行网络系统的漏洞,分为纯技术漏洞和业务漏洞……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漏洞,如果对方利用这个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周天鸿举例说,“假如说我的车,锁了之后我把车钥匙忘在我的车上了,这算是我的漏洞了,可是如果利用这个把我的车偷走了,能说你的盗窃就是合法的了吗?这两个人这样做相当于钻了银行的空子,属于恶意炒作,银行有权追讨损失。”上海仟家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深分析师陈某介绍,在国际黄金市场上,有五大银行作为黄金投资的“
7、做市商”,提供黄金交易的的行情和系统。与交易所的模式不同,作市商根据国际金价报出自己的交易价,投资人按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交易,一旦交易达成,则做市商盈亏自负。如果作市商内部出现漏洞产生了损失,则做市商要自己承担损失。做市商可以追究造成漏洞的当事人,但是不能将损失转嫁到投资人的身上。针对本案,陈某认为,“既然银行已经成交了这笔单子,即是银行认可了这个价格,那么当事人在这个价格上获取的利润,银行就无权强行收回当事人的投资所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北京大学教授何山认为,宋某和樊某的获利,已经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要
8、件,依法应当被收回。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按一般理解,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这就好比去银行取钱,银行不小心多给了钱,这也属于不当得利,储户应该还给银行。”何山认为,“如果真是因为银行系统出错,导致两人账户多赚了很多钱,银行发现后再扣回并没有问题。”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张瑞峰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