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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新大纲精讲班视频仅售10元QQ283857674(二)、增加部分总论:公序良俗原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物权:1、占有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债权:1、运输合同2、居间合同婚姻家庭(三)调整部分1、把民事法律行为改为民事行为2、把合同的保全、终止等调整到债权部分3、荣誉权由人格权调整到身份权4、侵权责任法物权物的分类一、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这是依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而对物作的区分。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一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
2、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二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二、有主物与无主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区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的一台电脑;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简答)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时,各所有
3、人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所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其中又包括共同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新大纲精讲班视频仅售10元QQ2838576742.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属多项权利的组合,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但三种权利是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权利人不能对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可以对其专有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这些权能又受到其他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的制约,即权利人须负担不能危害其他人的利益的义务。作为共有权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要适用物权法上关于共有的规则。而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成员,区分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共同决定与建筑物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同时也要遵守基于团体关系而产生的各项义务。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所有权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往往被称为专有
5、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二)、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具体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
6、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三)、成员权也称管理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
7、基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以动产为限,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就是说埋藏于土地或其他物之中,年长日久,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已经不易确定或不知其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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