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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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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对前苏联早期检察制度移植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创建的规模较大的根据地之一。1930年6月下旬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召开了鄂豫皖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鄂豫皖边区苏维埃政府。鄂豫皖边区苏维埃政权在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中,经历了部分“坍台”、重建、再“坍台”、再重建的曲折过程。1934年11月,中共鄂豫皖省委率红二十五军实行战略转移,鄂豫皖边区苏维埃干部随行,鄂豫皖边区的各级苏维埃政权基本终止。在存在的四年多时间里,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
2、特别是以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为指导,移植前苏联早期的检察制度,结合根据地军事斗争、土地革命和社会改造的需要创立了人民检察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的最早发端之一。本文对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对苏联检察制度的移植情况进行分析考察,希望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新民主主义时期检察权形成和发展的脉络,并能对当前的检察改革得出一些有意义的启示。一、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检察制度简介131931年7月1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召开了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选举产生了人民委员会和工农监察委员会
3、,人民委员会下设革命法庭和政治保卫局。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先后通过了《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等与检察职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工农监察委员会、革命法庭、政治保卫局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分别担负着不同的人民检察职能,共同构成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制度体系。[1]工农监察委员会是与各级苏维埃执委会并立的独立机关,由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农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考察各级苏维埃中是否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检查苏维埃中工作人员的官僚
4、腐化及违背苏维埃法令和决议的行为,并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二号》第2、4、11条规定,“清算苏维埃合作社、经济公社以及各机关的帐目,切实预算和决算”;“调查各地方土地分配情形,有无徇私舞弊,或阻碍分配土地行为”;“监督税务局的徇私舞弊者及奸商破坏税收和偷漏税收行为者。”以上规定,反映出工农监察委员会具有贪污、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权。工农监察委员会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享有控告、申诉检察权。13革命法庭的主要任务是审理民事刑事案件,革命法
5、庭之下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执法管理处等组织。国家公诉处有公诉员数人,其职责是:“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2]可见,国家公诉处担负了现行国家公诉权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公诉的主要职责。国家公诉处内部关于国家公诉员的规定,并不代表检察机关检察员职责的全部,但其是现行检察机关国家公诉人最早之渊源。鄂豫皖革命根据地革命法庭里设置的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规定。[3]政治保卫局负责
6、侦查审讯政治案件,对反革命案件负责侦查、逮捕、预审,并且还可以以公诉人身份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政治保卫局通常在案犯证据查清楚后,须交革命法庭公开判决。政治保卫局对办理的政治案件交革命法庭审问时,如遇案犯坚决不认罪的,可派一人担任国家公诉员,到庭当面证明。在必要的时候,政治保卫局担负着人民检察权的国家公诉权。二、对鄂豫皖苏区移植前苏联早期检察制度的分析13本文提出的“前苏联早期检察制度”这一概念,是指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至1934年的前苏联检察制度。存在四年时间(1931年-1934年)的鄂豫皖苏维埃政权以苏为师,仿
7、照前苏联检察制度及其建置历程,筹设有别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新型检察机构。从鄂豫皖苏区人民检察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大部分是移植前苏联早期的检察制度。(一)鄂豫皖苏区的检察制度是在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基础上建立的列宁的检察理论主要反映在他的《论“双重”领导与法制》、《改组工农检查院》等文章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列宁的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列宁强调指出:“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应该全俄罗斯统一,甚至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法制应该是统一的。”[4]第二,为了维护法制
8、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列宁认为,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而且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律的维护者,是国家的“眼睛”。第三,检察权必须独立行使。为了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检察机关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领导即垂直领导的体制。针对俄国当时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地方主义、法制不统一和一切不文明现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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