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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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7]第016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同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

2、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43-1363元;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46-1128元;远郊山区县(密云、房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80-1092元,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标准价。如果远郊平原县和远郊山区的成本低于本区县标准价高限,可将成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也可以取消标准价售房,按成本价售房。   三、其他有关政策     1、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

3、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为3%;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9.15‰。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3、1997年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06元的,均以206元计。     4、在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1993年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仍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的规定补交房介款,基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成本价和标准价

4、。     5、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4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8年3月31日,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8年2月底。北京市关于执行《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7]第057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各高等院校,

5、现就《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96)京房改字第075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96)京房改办字0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对象是指下列单位在职在编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以下统称教师)和离退休教师。1、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生院;2、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3、全日制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技工学校;5、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职工学校、职工中学;6、局级(含)以下单位主办的党校;7、市立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央在京单位、

6、市属企事业单位、区、县、街道主办的幼儿园;8、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少年宫、科技馆、电教馆、考试院(办)、教科院;9、军队主办在京院校及在区、县幼教办注册的幼儿园。 二、教师资格由局级(含)以上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其同级人事部门开具《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以下简称优惠证明,样式附后),售房单位凭优惠证明给予购房优惠。优惠证明由市教育委员会监制,新证明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启用,此前各单位已按075号文件规定出具并经售房单位确认的原证明继续有效。 三、职工按房改价购房后,因家庭人口增加、职务与职称变动等原因调整住房,增加住房面积时,本人或配偶

7、是教师的,其增加面积部分按下列公式给予教师优惠。优惠额=调整后住房实付单位价×(调整后住房面积-调整前住房面积)×教师优惠。 四、1993年以前,教师以标准价优惠办法 购房的,或按(95)京房改办字056号文件规定改按成本价购房或补价建公积金的,不受教师优惠。前述教师再调整住房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199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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