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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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行使  【摘要】合同解除在日常生活中是普遍发生的,然而实践中我们如何去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显的至关重要。国际上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定引起了我国的关注,我们需充分了解国外是如何制定合同解除制度的。正确的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的安全稳定。【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效力一、我国合同解除体系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由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或者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一)我国合同解除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有明确规定:(1)协议解除,即双方解除,合

2、同当事人就消灭有效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只要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协商的。(2)约定解除,即事前约定,当事人在解除有效合同的时候,他的解除权是来自合同的约定条款的。(3)法定解除权,指的是法律明确授权的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约定。5(二)我国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在协商解除中,只需要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意思一致就可解除合同并发生效力。我国的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都是形成权。以下着重讨论我国法定解除权的行使:(1)不可抗力的发生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国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都享有解除权并且发生方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可

3、抗力的解除权和免责都是有一定前提的。只有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下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才可以有解除权,若是有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但是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不想有解除权的。免责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满足:第一、发生方及时通知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第二、发生方有负证明的责任;第三、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迟延履行后。(2)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预期违约包含了违约方明示或暗示自己不会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此时的解除权是由非违约方享有的,非违约方在解除合同后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迟延履行。一方迟

4、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之后,在合理的期限仍没有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4)根本违约。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至于合同目的实现不了,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在该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是不需要催告和合理期限的,只需要达不到合同目的即可行使解除权。二、国外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5(一)英美法系解除合同的行使。英美法系国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采取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模式,具体的是指只有在合同当事人一方重大的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轻微的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依据重要程度和影响分成

5、了两类:一是“条件”;而是“担保”。“条件”一般指的是实质上、根本上的合同条款。“担保”是指附属于主条款,次要性的条款。只有违反“条件”的时候构成实质性的违约时,当事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违反的是“担保”条款的,非违约当事人只能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是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二)大陆法系国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德国法中并没有提及到“实质违约”、“根本违约”的概念,但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候是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来判断的。《德国民法典》第3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由双务合同产生的自己应履行的给付的,另一方当事人

6、可以因不履行而要求赔偿损害或者解除合同。在部分不能履行时,如果合同的部分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利益,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第28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全部债务的不履行而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从德国法中我们能够看出当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时候,对方当事人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其实德国法的这一标准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标准是极为相似的。5(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是采取了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模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

7、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该公约规定了主客观的两个方面:意识客观上使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二是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这表明违约方需要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都是在限制合同解除权,其中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在市场波动或因其他原因而使合同对其不利时,轻易地以对

8、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而逃避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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