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造价纠纷案中索赔和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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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造价纠纷案中索赔和反索赔  摘要:索赔与反索赔是企业利用客观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双赢性,获取补偿的经济活动;索赔与反索赔是重要的造价管理工作关键词:施工索赔反索赔工程造价管理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施工索赔与反索赔施工索赔是处理非主观过错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是合同当事人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而采取非人身惩罚或不追究责任,只计算补偿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施工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反索赔就是合同另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合同为准绳,反驳,反击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反索赔不仅可以否定或部分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使自己免予或减少损

2、失,而且可以重新发现索赔机会,找到向对方索赔的理由。2.施工索赔与反索赔实例为了更直观了解施工索赔与反索赔,以实例说明:72003年,A公司委托B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车间、综合楼、活动室等施工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1990万元,一次包死,不作调整,如施工中图纸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材料标准修改,经双方核定后则调整造价,做好书面签证手续。开工日期为2003年5月28日(开工日期以正式破土动工之日起计算),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28日,合同工期为180天,除日降雨量50mm,4.5级地震和6级台风按国家发布气象资料的天数相应延长,其他原因不作为延期原因。合同签订后

3、,工程于2003年7月13日开工,2004年4月28日竣工。在施工过程中B建设工程公司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资料准备;索赔文件提交,进行费用和工期的索赔:2.1费用索赔:商品砼替代自拌砼变更补偿费用索赔,提交了四份会议纪要作为证据;2.2工期延误索赔:提交了A公司发出的开工通知作为证据;该两项索赔证据都存在着内容上的不足,会议纪要的内容也只能说明现场使用了商品砼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自拌砼改为商品砼是A饰品公司的要求。开工通知并不能证明由于A饰品公司的原因造成开工延误。针对B建设工程公司的索赔报告,A公司进行了反索赔,依据事实和法律阐述了以下观点:2.2.17费用索赔: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

4、如施工中图纸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材料标准修改,经双方核定后则调整造价,做好书面签证手续”。B建设工程公司从未要求A公司进行书面确认,同意将自拌砼改为商品砼并同意支付差价。亦表明B建设工程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对可能存在差价的索赔。B建设工程公司试图以会议纪要的内容来证明其主张显然证据不足,会议纪要的性质显然并非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的内容充其量仅能说明工程现场使用商品砼的事实,但对于使用商品砼的原因及责任方,会议纪要中并不能反映,亦不能反映此材料改变的行为系因A公司要求所致。B建设工程公司发往A公司《关于水泥价格调整的(函)》中,明确表示“为使工程进展不再受延误,我公司采用商品砼代替现

5、场搅拌砼施工”,这说明B建设工程公司将自拌砼改为商品砼的真正原因是为了赶工期,自行将自拌砼改为商品砼;从利益角度讲,B建设工程公司因此得到工期及人工费用减少的利益。而对A公司来讲并无直接利益可言;A公司只是在B建设工程公司已经将自拌砼擅自改为商品砼的情况下被动地接受了事实;A公司没有承诺给予差价补偿,A公司无义务向B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差价,差价理应由其自行承担。72.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3年5月28日(开工日期以正式破土动工之日起计算),在合同签订时,该2003年5月28日仅为暂定、不明确的日期,具体开工日期应以正式破土动工之日为准。同时,B建设工程公司在投标文件

6、的报价说明第七条中明确表示:“绝对施工工期为180天,即从破土动工之日开始至工程完工”,这也更进一步说明,合同中所约定的2003年5月28日仅为一暂定的日期,该180天的工期应自破土动工之日开始,即双方所认定的2003年7月13日。这起工程造价的纠纷,B建设工程公司没有得到工期和费用的补偿。实践证明,索赔和反索赔是双方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的正当权力,是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客观上产生的重要意义还在于,索赔和反索赔的对立统一,促进了甲、乙双方的业务管理水平,按经济规律沿法制化轨道实施工程建设。2.3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因那么施工中出现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因在哪?首先,工程项目

7、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其任何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对方的指令和行为等都可能引起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其次,是承包人不注重施工过程中各种文件形式的要求,即使存着着索赔的事实,在文件形式存在缺陷的情况7下,也有可能得不到相应费用和工期补偿。例如;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的口头指令工作,或者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指令所提出的异议或补偿的要求未以书面形式出具,或以书面形式出具后未能得到发包人具备签收职权代表的签收,则均可能存在索赔无法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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