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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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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三者之法律关系 摘要: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法律规范上,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存在区别。正确区分三者不同的法律概念可在今后的司法实际工作中,对相关案件进行准确定性,从而依法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我国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关键字: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加之从劳动岗位上下来的职工,都拥有了更多的劳动选择权,出现多种多样的用工关系形式,不同的用工形式,体现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也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一、劳动合同方面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
2、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内容。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将许多新型的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从而填补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许多空白,被称为劳动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二、雇佣合同方面6对于雇佣合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将其列为独立的一类合同。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围绕着对于是否要规定雇佣合同这一问题产生了很多争论,数个草案中也曾对雇佣合同进行了专章设计,但正式通过的合同法文本并没有将雇佣合同作为一个正式有名合同
3、进行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三、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方面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四、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6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既然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就有一些共同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以给付雇用为目的;都是连续性合同;都是双务有偿合同。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主体有所不同;形式不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合同的内容不同;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务合同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提到的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正式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
5、,理论教科书中提到的也不多。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在工作完成后给付报酬的契约。本文所讨论的劳务合同主要指承揽合同,它代表着劳务合同基本特性。所以,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承揽合同所表现出来的其他劳务合同都具有共性进行一些一般性了解。雇佣关系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主体地位不同;目的不同;通常报酬的给付方式有所不同;提供工作的工具和设备的主体也不尽相同;报酬是主要体现劳动力价值还是包含有技术成分两者也不同。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6,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可以比照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之间
6、界定的标准。总的来说正确区别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除了上述标准或因素外,还有主体要求;从属性;稳定性、持续性;国家强制性;规章制度;福利待遇等区别。五、案例分析2005年,王某需将房屋拆旧建新,遂将工程承包给邻村的张某,但张某没有相应建筑资质,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建房材料由王某负责提供。张某承包后,雇佣了包括刘某在内的八、九个邻近村民进行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粉刷墙壁的过程中,刘某所站脚手架横板(王某提供)断裂,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经诊查颈椎骨骨折,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约定包工不包料,系承揽关系,本不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责
7、任,但是作为定作人,其提供的劳动工具不能保证安全,存在过失,应与承揽人张某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笔者赞成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首先,王某与张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承揽关系)。王某基于对张某技术的信任,将其房屋承包给张某建造,在保证供给建房原材料的情形下,对张某的建造行为没有指挥和管理关系,张某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其次,张某与刘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张某与刘某等人之间,存在支配与监督关系,由张某按天计工,从王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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