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级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 诉讼时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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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一级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  2)短

2、期诉讼时效  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

3、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  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  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

4、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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