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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6
《永安洲项目建设编审暂行办法 - 高港区政府信息公开.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永安洲项目建设编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决策程序,提高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高港区建设用地项目编审暂行办法》,结合永安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安洲镇范围内城镇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水利工程、办公用房、新农村建设、招商引资项目等政府投入类项目和房地产等开发类项目。第三条党(工)委、镇政府(管委会)建立建设用地项目编审联席会工作机制。编审联席会由党(工)委书记负责牵头,副书记、沿江办主任、五大功能区负责人、纪委副书记、分管国土管理的负责人参与,成员单位为党政办、物价科、建设部、环保所、监察室、财政所、审计所、水利站、国土所、安监
2、科。党政办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编审采用初审与复审相结合的办法。镇政府实施的政府投入项目,由镇长牵头召开初审会,参加对象为镇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和编审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招商引资类(工业项目)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召开初审会,参加对象为园区主任办公会组成人员和编审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招商引资类(物流项目)项目由沿江办主任召开初审会,参加对象为港口综合物流园会议组成人员和编审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牵头召开初审会,参加对象为园区主任办公会组成人员和编审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初审会形成的意见送党政办汇总,由党政办提交书记办公会
3、或党政联席会复审。第五条建设用地项目编审原则:(一)遵循实际原则。拟定年度项目投入或开发计划时,应结合永安洲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许可、用地指标等实际情况,合理拟定投资规模、建设时序或开发计划。(二)效益优先原则。拟定建设用地项目实施方案时,应优先考虑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土地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凡能通过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政府不作投入。(三)公开公正原则。编审项目应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程序公开,提高项目用地决策的透明度,各项程序务必做到公正公平,确保项目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得到公认。(四)集思广益原则。编审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应共同参与评估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论证项目设施的科学性和可行
4、性。第六条凡五大功能区的入园项目除遵循第四条外,还必须严格执行《永安洲工业园引进项目评审办法》。第七条编审联席会职责:(一)根据区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计划,制定出永安洲年度计划并向镇及园区党政联席会提交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计划建议。(二)组织编审政府投入重大项目年度资金收入、支出和平衡计划。确定各政府投入类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三)组织编审政府投入类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论证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综合评估实施该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组织编审镇及园区开发类项目评估方案,综合测算宗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开发成本。(五)按照年初目标任务组织实施镇及园区范围内政府投入类项目,做好镇及园区范围内开发类项目用地招
5、标拍卖挂牌有关工作。(六)督查镇及园区范围内政府投入类项目执行预(概)算的情况和开发类项目宗地使用权竞拍收益情况。(七)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高效地履行编审职能。第八条编审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职责:(一)综合分析项目投资概算、开发成本、宗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等情况,评估、确认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依据部门职能,论证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向编审联席会提出建议或意见。(三)完成编审联席会交办的事项。第九条项目编审程序:(一)年初,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镇政府(管委会)依据永安洲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永安洲镇国土所提供的城建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拟定年度城建项目初步方案报党(工)委书记;党(工)委书记
6、牵头召开编审联席会,审议年度项目初步方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和筹资渠道。(二)按照党(工)委、镇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政府投入类项目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拟定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地拆迁、建筑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等。(三)项目分管负责人牵头,镇长(主任)办公会、物流园组成人员和编审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初审政府(管委会)投入类项目(含招商引资的工业、物流项目)实施方案,对拟建项目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至党政办。(四)党政办汇总各类项目的初审意见,提请党(工)委书记召开书记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和编审联席会复审。(五)党(工
7、)委书记牵头召开书记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和编审联席会,审议通过政府(管委会)投入类项目(含招商引资工业、物流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党(工)委书记定期召开编审联席会,主要听取责任部门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听取成员单位执行编审联席会决定的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党(工)委书记可临时召开编审联席会。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对所审核的内容难以把握或持不同意见的,由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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