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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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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以及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等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交易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2、管部门,具体办理土地交易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其他方式的土地交易;(二)受托办理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三)受托办理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互换、作价入股、抵押等交易;(四)承办土地交易的招商、展销、洽谈等活动,提供土地供求信息等服务;(五)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者指定土地交易机构组织实施。依法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的其他土地交易,应当由土地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第
3、五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交易大厅,具备交易的基本条件,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在交易大厅显著位置张挂和展示。第六条土地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主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交易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土资源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地计划制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并将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
4、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一)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二)其他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
5、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应当采用拍卖、挂牌方式:(一)以获取最高出让价款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的;(四)其他适宜采用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可能仅少
6、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二条招标以公开招标为主;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挂牌出让方式。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
7、,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三)已出让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四)已出让土地宗地周围的零星地块不能进行单体设计和单独使用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协议出让,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五)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等,且不符合收回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缴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款。(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
8、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协议出让的主要资料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交易条件、测绘成果、评估报告等;(二)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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