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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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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社会化研究论文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人民调解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取向:一是程序法学的理路,将调解视为与一种法制相对的解纷机制,侧重于分析调解与诉讼/审判之间的关系(王建
2、勋,1997;何兵,2002;韩波,2002;张卫平,2002;范愉,2004);二是法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的理路,将人民调解作为观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视角:从历史来看,人民调解本身是革命政权对传统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的产物(陆思礼,2001;强世功,2003);就现实而言,人民调解处在由国家和社会构成两极的磁场当中,既不完全依附于国家政权,也不纯然是民间自组织力量,而是力图在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因此人民调解可以作为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有效变量(彭勃,2003)。或许还有一条调和两端的“中间道路”,既承
3、认调解与法制的程序性差异,也关注调解背后的国家与社会(季卫东,2001;郭丹青,2001),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程序法学对调解与法制之间对立的夸大,譬如季卫东(2001:74)注意到了“经由调解而发展的法律”,以及“法律帝国”中的“情理特区”。法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的视角不太关心人民调解本身,而力图揭示其背后的原因和机制:人民调解好比是一个舞台,国家、社会、个人各自粉墨登场,在互动中既相互适应也彼此改造。这样就避免了就事论事,但同时也存在过度诠释的风险——我们固然可以从人民调解的场景中看到国家与社会的“身影”,但这
4、是否意味着人民调解的任何风吹草动都是国家与社会在起作用呢?这样会不会导致一种“还原论”倾向(费埃德伯格,2005:7),把人民调解所发生的一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与社会的“后果”,以至于用理论重新“规划”了事实?本文在很大程度上也属于第二种路径,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文更加强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重要性。人民调解不同于传统民间调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前者是组织化的,而后者依托的是个人,人民调解的变迁实际上也表现为组织的变迁。以组织为中心,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过度诠释的问题,因为在当代中国,组织是社会行动者最为仰赖也
5、最为稀缺的政治资源之一,组织的变迁通常具有“政治敏感性”,一般都是在国家推动或至少默许的情况下发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人民调解组织变迁的研究要比静态的制度/程序分析更能逼近问题的实质。一、人民调解的复兴与新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法制的相对健全和权利观念的勃兴,民事诉讼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统计数字显示:人民调解在90年代中期达到高潮后逐渐呈下滑趋势,调解人员和调解纠纷数渐趋减少。“强诉讼、弱调解”的纠纷解决体系结构特征已经形成(韩波,2002)。曾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也因此
6、沦为“明日黄花”;在许多人看来,作为传统民间调解的“历史遗留物”,人民调解终究会被具有现代理性精神的民事审判制度所取代。从1994年开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上海市Y街道首席人民调解员杨伯寿回忆说:1994-1998年,那个时候调解没有协议书,只有口头承诺,无法查找根据,最后不了了之。老百姓往往选择去法院,这不是因为调解无用,而是因为调解质量不高,没有信誉度。连调解员自己都(把纠纷)往外推,(把当事人)往法院支,民警和居委会也是这样。1998年我们开会的时候,连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都在讲,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萎缩了
7、。然而2000年之后,形势似乎又站到了人民调解的一边: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6条允许当事人反悔,对于有违法律的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可以纠正,而对于符合法律的人民调解,却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以何种方式予以支持。与此相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明确提出审理民事案件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把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健
8、全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田雨、张晓晶,2004)。另一方面,政府开始大力扶持和推动人民调解的发展,其中尤以上海市为典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制(2000年)、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2001年)、人民调解工作室(2003年)和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2003年)。上述举措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效果,促进了人民调解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据统计,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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