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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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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黎公约》VS《伯尔尼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对比《巴黎公约》:Art.2(1)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他们遵守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2)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3)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律
2、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Art.3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Art.5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Art.3(1)根据本公约:a)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作者国籍标准)b)非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在本联盟一成
3、员国出版或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和一非本联盟成员国内同时出版的,应受到保护;(作品国籍标准)(2)非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但在一成员国国内有经常居所的作者,在适用本公约时,与该国公民作者同等对待。(作者国籍标准)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Art.4即使第三条规定之条件未具备;下述作者根据本公约也应受到保护:a)其电影作品的制片人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b)建造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或设置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房屋中的绘画和造型艺术品的。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Art.4(2)〔专利:就同—发明在
4、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1)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获得)(2)上述规定,应从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特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是互相独立的。(权力的消灭独立)(3)本规定应适用于在其开始生效时已经存在的一切专利。(4)在有新国家加入的情况下,本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加入时各方面已经存在的专利。(5)在本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的利益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间,与假设没有优先权的利益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
5、效期间相同。独立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巴黎公约》:Art.6〔商标:注册条件;同—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获得)(2)但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任何国家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版为理由而予以拒绝,也不得使注册无效。 (权力的消灭独立)(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立的。(范围)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其内容包括: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第二,权力的消灭独
6、立;第三,全力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独立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Art.5(2)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这一款的后半部分就是对著作权独立性原则的规定。著作权独立性原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著作权的保护适用被要求保护的成员国的国内法,即所谓的“权利要求地法”。第二,作品在成员国是否受到保护,受到何种保护,都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得到公约最低要求的保
7、护。独立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THANKSFORYOURCAREFULLISTENING!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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