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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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转让审批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条;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89号公告)第三十七条。二、申请材料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4份2、探矿权转让合同(包括、出售、合资、合作转让合同)原件1份3、勘查情况报告原件1份4、勘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5、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进行了最低勘查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6、(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探矿权的)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书、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证明材料原件1份7、受让人具有与勘查

2、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证明原件1份8、(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批复原件1份9、再次转让的,提交前次转让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10、转让方、受让方承诺书原件1份四、受理条件1、提交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填写完整、规范2、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已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3、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4、探矿权属无争议;5、探矿权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6、受让人符合法定资质条件。五、申请受理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六、决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七、收费标准勘查登记费50元/个依据:(1)《矿产资源

3、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八条、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97项。(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89号公告)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59号)第三条八、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九、证件及有效期为原

4、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的年限的剩余期限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十三条十、其他特别说明事项上述要件适用于出售探矿权或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的。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的,只需将合作或合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十一、办理程序申请人签收签收签收签收提交资料回执办件大厅不符合受理条件或需补正的回执不予受理通知或补正内容通知回执回执是否要求退件送达、公示、归档回执送达、公示、归档受理是否符合要求通知领取主(承)办处室不予许可决定书行政服务决定书经办人员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处长审核拟办意见协办处室审查会签不同意同意重新审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

5、批重新审查审批通知书文号:()探转[]号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项目名称:转让申请人:(印章)受让人:(印章)填表时间:年月日一、填表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2、“转让申请人”即探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3、“项目名称”即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5、“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6、“探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探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7、“探矿权转让原因和

6、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8、“探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9、如有勘查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关情况应在“勘查工作主要进展情况”栏中反映。10、“探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11、“受让目的”一栏,填写“继续勘查”或“申请采矿权进行采矿”。12、申请人若无上级

7、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一)转让申请人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2、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对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3、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4、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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