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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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2009-7-30  阅读:81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03]283号 2003年12月6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制订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取得房

2、屋产权证的所有权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买受人、以及拆迁安置协议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  开发建设后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开发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关入住手续。业主在收到书面入住通知的限定期限未办理入住手续,经书面催告仍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入住通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第四条《条例》所称物业的前期管理是指首个业主办理完入住手续至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时止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以立项、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单位

3、或业主委员会提议(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方便管理服务、节约管理成本和业主自愿原则划定:(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超出立项、规划手续批准的范围;(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三)物业管理区域不明确的旧城区、城中旧村区及其他区域拟实施物业管理的。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条例》中,负责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及实现规划目标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考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事项。在

4、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有关事宜的指导、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细则在配合、参与协调和监督指导所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有权对影响和损害业主利益、公众利益的事项进行劝导、教育或提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制度,并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等行业发展工作。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前一个

5、月,应书面报告住宅区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第八条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商组织召开的第一次业主会议进行监督;  (二)经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同意,有权对业主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办法、表决事项等事宜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业主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组成过程中的纠纷进行协调;  (四)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第九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物业代管人、物业使用人可凭有效证件(代管证件、

6、租赁合同有直接委托或约定的,依委托或约定代行业主的权利义务)参加业主会议并行使委托授权范围内的权利事项。其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于第一次业主会议召开的前15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审议表决内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投票权数、参加会议业主或代表的权利义务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同时书面通知每位业主。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召开或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已进驻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或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客

7、观原因无法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的,可由住宅区所在的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直接组织召开或委托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以下方式推荐产生:(一)由住宅区内20位以上业主签名推荐、住宅区超500户的按百分之五以上业主签名推荐,或按住宅区楼宇的幢号、梯号、楼层签名推荐。但推荐人不得重复签名推荐;(二)开发建设单位推荐;(三)由住宅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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