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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手册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2010年9月1目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总则8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11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16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守则21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22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图27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分分配28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学分实施意见31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管理办法34关于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36硕士研
2、究生课程学习的奖优与黄牌警告39关于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要求41关于进行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的有关要求43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45申请硕士学位流程图48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49学籍管理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512010级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56优秀毕业硕士生评选办法58关于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59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60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条例63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及申请管理办法66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68
3、附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提纲73常用电话号码74总则7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
4、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
5、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九条学
6、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74--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
7、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
8、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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