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科技大学学生取得专业证照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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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取得專業證照獎勵辦法102.02.26第507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目的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專業實務能力,激勵學生參與各類專業技術證照考試,特訂定「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取得專業證照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獎勵對象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學生在學期間,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類證照考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專業職業類檢定考試或專業職業類機構(如學會、協會、公會及法人機構等)所舉辦之專業技能檢定,取得相關證照且該證照符合「全國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採計者,得申

2、請獎勵。第三條獎勵方式一、本辦法之獎勵金(或禮券)金額如下,並劃分為三級獎勵。第一級: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類證照考試,並取得及格證照者,可申請獎勵金二千元。第二級: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及格證照者,可申請獎勵金一千五百元。第三級: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及格證照者,可申請獎勵金一千元。二、參加專業職業類機構(如學會、協會、公會及法人機構等)所舉辦之專業技能檢定並取得證照者,請檢附系(所)審查會議通過認定

3、其等級等同上述相對應級別之證明文件,送交教務處以供審查憑辦。三、以上各類證照獎勵之申請,每張證照以申請校級獎勵乙次為限,另訂有獎勵辦法及列為畢業門檻之專業證照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相關獎勵規定。四、各學院視需要得依本辦法訂定獎勵學生取得專業證照實施要點,突顯學院辦學特色。第四條申請時間及流程一、各學院應按照下列所規定時間辦理,逾期之申請案件將不再受理。(一)上學期開學後至10月15日前向各系(所)提出申請(辦理同年度2月1日至7月31日核發之證照),各系(所)及學院於10月31日前完成審核及彙整,並將相關資料送教務處統一彙整

4、辦理。(二)下學期開學後至3月15日前向各系(所)提出申請(辦理前一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1月31日核發之證照),各系(所)及學院於3月31日前完成審核及彙整,並將相關資料送教務處統一彙整辦理。(三)畢業生應於畢業離校前向各系(所)提出申請,各系(所)及學院於前述指定日期完成審核及彙整,並將相關資料送教務處統一彙整辦理。二、申請人應於取得證照時主動至本校「學習歷程平台」登錄填報後,向各系(所)提出申請。資料不齊、逾期之申請案件將不予受理。三、申請案件由各系(所)審查相關資料後送學院審核,學院將審核通過名冊送教務處(每年4月、11月)

5、,待證照獎勵審查委員會確認,經校長核定後辦理後續獎勵金核發作業。第五條證照獎勵審查委員會組成本辦法設證照獎勵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置委員若干人,由各學院院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及教學資源中心主任組成。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查證照獎勵相關事宜。第六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經費支應。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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