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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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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以下简称燃气配气)是指城市和乡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公共管网系统为用户配送管道燃气。公共管网系统由配
2、气站、配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等组成。第四条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定价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核定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购气量、售气量等相关统计报表,以及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对配气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燃气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逐步实现按不同用户类别归集配气成本。
3、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所有燃气企业实施成本监审。燃气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燃气企业实施成本监审。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及归集第八条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燃气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燃气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不含折旧及摊销费。(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相关费用。1.材料费指维持燃气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
4、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燃气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等费用。3.修理费指维持燃气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修费。4.职工薪酬指支付生产人员提供燃气配气服务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包含奖金、津贴和补贴,下同);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下同);住房公积金等。5.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燃气企业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
5、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等。(二)管理费用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物业费等。(三)销售费用指燃气企业在管道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资料费、手续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二)与燃气企业配气业
6、务无关的费用;(三)虽与燃气企业配气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七)公益宣传及各类广告费用;(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等);(九)其他不合理费用。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原值、
7、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考虑资产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网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根据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管网、配气设备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已投入使用但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从燃气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的资产;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
8、门审批建设的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第十四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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