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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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过闸安检)。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导长江三峡水

2、利枢纽过闸安检业务工作。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具体实施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工作。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四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过闸船舶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第五条过闸船舶应当在本航次接受过闸安检前完成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六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并保持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齐全、有效。第七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下列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一)机电和应急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电

3、话、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导航系统、雷达、罗经、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等;(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移动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船舶防火控制图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等。第八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配员情况,确保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第九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所载货物已经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不得运输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第十条过闸船舶应当向三峡局申报过闸方式及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主尺度、吃水等信息,并自查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长航局规定的过闸申报要求。载

4、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申报危险物品装载情况。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已经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开展检查和演练;未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船员已经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是否依法对船员、乘客及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第十三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已经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第十四条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自查装载情况,确保满足隔离、运输及过闸等规定要求,已经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没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应

5、当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确认后随船备查。第三章过闸安检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过闸船舶应当在进入三峡枢纽水域安全保卫管制区之前向三峡局申请过闸安检。船舶申请过闸安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安全自查记录表;1(二)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三)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还应当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七条三峡局在收到船舶过闸安检申请后,应当安排船舶到指定的安检区接受安检。过闸船舶在安检区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得进行洗舱、驱气等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第十八条安检人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过闸船舶是否自查并

6、按照要求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二)过闸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是否齐全、有效;(三)过闸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属装置是否符合过闸安全要求;(四)过闸船舶载运的货物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过闸船舶的申报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过闸申报要求;(六)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对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安检人员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随船;(二)过闸船舶涉嫌谎报、瞒报危险物品的,应当核查实际所载危险物品与所提供清单是否一致;(三)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检查火星熄灭器和舱面水雾系统是否按照标准配置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十九条

7、安检人员在实施过闸安检时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过闸安检过程。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当填写过闸安检记录表并签字确认。视频记录和安检记录表应当保存不少于1年。第二十条过闸船舶在接受过闸安检时,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书、文书,操作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第二十一条三峡局应当根据安检情况作出安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向过闸船舶反馈。在作出过闸安检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闸船舶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二条过闸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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