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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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旳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二年二月六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和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

2、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耍求与周边用地整合。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杲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最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而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恥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市沱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规划修改项口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山低至高安排建设吋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第三条与居住

3、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龙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英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乞专业规范要求。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类区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a<3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c

4、0°0・7S0・8S0・9Sa>60c0.6S0.・S0・8S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为相邻建筑的夹角;3、表中“问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a<30°时,止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I、II、III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当300〈a<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1、11、111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米、21米、24米。当d260°时,止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I、II、III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米、18米、21米。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规划道路红线(

5、不含绿线)主体冇接落地,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多层、低层商业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第七条因项目用地形状不规则、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其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纟II织公示II尢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八条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励可建建筑面积。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确需

6、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第十条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止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2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口I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第十条临路幅宽度12米(含12米)以上城币道路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

7、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己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人型商业建筑除外),11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骑楼部分不计算建筑而积及容积率。第十二条居住建筑阳台及套内花园、飘窗等按止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英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建筑面积的10%。超过10Q6的,超过部分按止投影面积计算。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八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第I•三条建筑报建图审杏通过后,在项目而积复核时发现容积率超出规定值1%以下的,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纽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第十四条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一

8、)12层(含12层)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二)每用元户数超过60户吋,英电梯设置不得少于2台,□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户;套内面积50平方米/户以下的小户型,户数按75%折算配置电梯数量。第十五条新建的非套烈住宅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第十六条宅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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