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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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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国有股减持的立法探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屮的国有股(含国有法人股)已达2500多亿股,占股东权益值已逾7000多亿元。在国内资木市场上,国有股规模之庞大是无可匹敌的。这一成因需要从形成上来溯源:国内资木市场上100()多家上市公司屮的大多数在上市之前系国有企业,是通过国企改制实现上市的。虽然,眼下对居高不下的国有股如何减持众说纷纭,但国有股需要减持己成共识。从海外的情况看,在减持国有股特别是大规模减持Z前,通常都要先行立法(注:比如,LI木甚至对每一特大型国有企业的立、改、撤都以定身量作的单独颁布Z特别法作为运作根据。)。相较Z下,我国规范国有股减持的立法还很不完备。从立法角度对国有
2、股减持进行探讨,制订相应的法规,是国有股减持有序、稳妥推进之基础。一、日前,我国国有股减持呼声居高不下是同国有股比例的一枝独秀成正相关的。“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上市公司屮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木超过50%的有890家,占一全部公司总数的79.2%,其屮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木超过75%的63家,占一全部公司总数的5.62%.而且第一股东持股份额显著高于第二、第三股东。二是,大股东屮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占压倒多数,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国有控股的。统计表明,笫一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两者Z和所占比例高达96%.
3、”[1]并且,从总体上说,“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看,国有股皆据了其中较大的份额。目前国有股在上市公司的总股木比重为36%,绝对数字已经达到1415亿股。其屮,国有股所占比例超过6成的上市公司达到20%,英至有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达到X0%以上。”[2]“一股独大”通常指在特定的股木结构屮某一股木占有较大份额并在齐利益股东屮占据着控制优势。按照此一界定,当前我国的“一股独大”几可与国有股独大划等号。而在西方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股权结构通常比较分散,股东控股通常也是相对控股,控股比例一般在30%以下。譬如,在美国,如果能够控制一家上市公司百分Z—的股票,往往就是大股东了,而这一比例显
4、然又使持有1%股票的大股东较难为所欲为。在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尽合理,也虚设了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股之控股地位使Z完全能够支配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育接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因为,基于当前我国社会公众股的分散,拥有50%的股份就足以能控制所有董事的选举,股东人会往往无法独立和制衡独人股东。这样的股权结构显然无法产出一个制衡机制,屮小股东的利益由此可能淹没于独人股东的一言堂Z屮。一股独大Z下,很难把一个公司的治理机制建立起来,也很难把一个公司的治理机制运作好。而通过国有股的减持和及时的立法跟进來规范和利导我国的公司治理当不失为一剂良方(注
5、:质言Z,国有股减持Z实质,是推进非市场化的国有股份走向市场化。一股独大Z国有股长期不能流通英实已经说明了市场化外衣下的非市场内核,这也是导致公司治理结构运作不利的要因。)。二、2001年6月12U,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该《暂行办法》主要是“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从办法上看,把退出的国有般权变现资金用以弥补社保资金缺口之立法用意是显见的。在当前情况下,国有股减持的追求目标不外是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筹集社保资金等等。《暂行办法》从当前很是急迫同
6、时也相对容易推进的社保资金筹集入手推进股权多元化。作为当前针对国有股减持的专项立法,十六条《暂行办法》在助推国有股减持的同时也留存了不少亟待改进的空间。首先,《暂行办法》在减持的涉及面、数量和进度等方血的规定步调并不大,后续配套立法的空间仍然很大。并且,目前的《暂行办法》主要是一个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办法,这一方血也为今后用于其他目的的减持国有股立法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其二,《暂行办法》并未涉及拍卖这一市场化的减持方式,有待明确和肯定。因为,拍卖的市场定价和高透明度显然有利于实现股权多元化和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当前,在国有股不能流通Z现状下,拍卖无疑应是国有股减持的一种良好选择(注
7、:需要说明的是,着眼于市场定价的拍卖方式透明度高,有利于实现股权的分散化,而且对二级市场的冲击甚小,同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却最大。)。事实上,继众多法人股转让拍卖Z后,国有股减持的拍卖在理论上已顺理成章,在实践屮也日成气候。其三,《暂行办法》对配股是否属于减持范用未作明确规定,一定稈度上影响到国有股的减持面。《粋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和“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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