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竞业禁止的两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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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竞业禁止的两个要求  目前保护商业秘密比较常见的即是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竞业禁止必须具有二个构成要件:1、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1)是企业的技术人员;(2)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总监、经理等;(3)是其他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2、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  员工离开岗位后,适用竞业禁止主要有两个要求,企业应当注意:  1、应当给与一定的补偿。由于离职员工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势必会导致员工

2、无法利用这些谋生技能,限制了个人发展。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条款,一旦双方当事人为此打起官司来,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

3、撤销或变更,企业就会丧失要求竞业禁止的权利;其次,竞业禁止必须慎重,约定的范围必须准确,如果任意扩大竞业禁止的范围,损害了员工的劳动权、择业权,法院就会以违法宪法权利为由,确认竞业禁止协议无效。2  2、竞业禁止要有一定的期限。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可以看出,如果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三年以上,超过三年的期限无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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