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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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iAthesissubmittedtoZhengzhouUniversityforthedegreeofMasterResearchofLegalReviewDueStandardsofthe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sByGuishengHuSupervisor:Prof.YafangSongJurisMasterLawSchoolMay2012肆{:^砖一t、:唧,≈,喀∥fIJlllrlIfIIllrIlllUIJJ0Y2102325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

2、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棚嚷历嗍"啤¨Z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

3、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者圳珐历吼力,分年、l,a日摘要摘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受到司法审查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是司法审查应当遵循什么标准,却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其合法性是指严格遵守制定法规则的传统观念并不正确。在现代民主制国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体现的价值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的选择相一致。行政权有其自身的活动规律,实

4、现行政目标才是其行为的源动力。我们只有充分尊重、深刻认识、正确利用它的活动规律,才能真正为人民谋幸福。遵守法律并不是行政权的本性,而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民在与行政权长期的斗争中由被动变主动、真正开始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为了自己的利益,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和规范,确保行政权力能且仅能为实现人民利益而行使的努力取得了胜利。具体行政行为与制定法的关系也不应当是绝对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其实质是人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服务与被服务、限制与被限制、规范与被规范的关系。虽然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与制定法的规则相违背,但由于

5、人们认识客观规律的局限性决定了制定法的合理性仅具有相对意义,而且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是由行政专家组成的团队,其对权力行使合法性的认识比“局外人"可能更深刻,其有权力按照自己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和理解执行法律。司法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前,应当首先确认其所依据的法律必须合法,继而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司法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把握合理分寸,审查过松会导致行政权的滥用,但审查过严则可能导致行政权的萎缩,同样会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在这一理念的支配下,笔者从行政主体、事实根据、内容、程序四个视角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

6、循的规则进行了研究和分析。认为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就是指符合制定法要求的观念已经过时,现在法治理念要求形式上的行政主体也必须符合实质法治要求。不仅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而且其品质和观念也必须具备时时处处对人民负责,时时处处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最高宗旨,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仪有组织法而无行为法依据时,行政主体不得放弃对事务的管辖权。但是,在无行为法依据时,其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超越职摘要权行为的效力问题也并非一律无效,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有合法且充分的证据支持。行政主体

7、调查事实、搜集证据的行为,同样必须受到限制,不得恣意,不得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其搜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行政主体搜集的证据的数量和证明力达不到证明的标准时,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丧失了事实根据,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格局的调整,很可能会损害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为此,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尽可能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且要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行政主体也无权力牺牲公共利益而无原则地满足个别人的非法要求。正当程序并非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

8、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程序,而是符合人民公共利益的、对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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