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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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范围  我国《保险法》上对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定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有利解释原则”。在新《保险法》下,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首先,应限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其次,在各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第三,如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方能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知晓承保货物的数量及规格的情况下,货物的包装方式属于保险人依其通常业务方式能够获知的信息,在保险人未作询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须专门告知。

2、〖案情〗原告:孔克拉铜矿上市公司(KONKOLACOPPERMINESPLC)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82007年4月,原告与案外人中色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中色公司承包原告在赞比亚的工程,中色公司负责办理相关货物由上海港至赞比亚的运输保险事宜。同年10月8日,被告就涉案货物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责任期间参照1981年人保条款,运输区段为中国上海至赞比亚奇利拉邦布韦,同时在保险责任期间一栏注有“Thecoverterminatesattheportofdischa

3、rge”字样。10月9日,案外人伟士德诚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记载托运人为中色公司,收货人为原告,起运港为中国上海,卸货港为南非德班,目的地为赞比亚奇利拉邦布韦,货物为34件设备。货物起运后,经南非德班港中转,分两批于11月28日和12月3日运抵赞比亚奇利拉邦布韦。原告在其仓库接受货物时发现部分电缆发生破损。12月8日,中色公司委托检验人Auchim公司在原告仓库检验了涉案货物,并出具检验报告称“受损电缆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坠落或受到利器撞击”。2008年1月3日,中色公司向被告提交了保险理赔材料,

4、在其代理人出具函件中确认涉案货物在德班港卸货时包装良好。10月27日,原告为与伟士德诚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伟士德诚公司向原告赔偿108000美元。2009年1月,涉案货物生产单位安凯特公司派其员工到原告仓库查勘了涉案受损货物,认定货物系在运输过程中受损。2009年3月1日,中色公司出具证明称,原告在涉案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已经付清货款,涉案保险单项下的权利转移给原告。8涉案货物为27盘电缆和7个罐笼,27盘电缆的外包装为防雨布加竹帘,绕装在外径3

5、米的铁盘上,货物以散货方式运输。原告诉称,被告作为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翻译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涉案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赔偿;原告索赔损失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险责任期间。涉案保险单记载的保险人责任期间参照1981年人保条款,该条款确定的保险人责任期间为自发货人仓库至收货人仓库。同时保险单又记载保险责任终止于卸货港

6、。保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而确无法查明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据此,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单所确定的保险责任期间为自中国上海至赞比亚奇利拉邦布韦的原告仓库而非卸货港南非德班。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在其仓库接收货物时已经发现货损,故涉案货损事故系发生在被告的保险责任期间内。8关于投保人是否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事实导致涉案保险合同解除。本案中,被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晓其承保货物的数量及规格,保险单未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而涉

7、案货物采用散货运输方式并使用了防雨布加竹帘的外包装,其包装方式符合涉案货物的运输要求,并不会扩大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涉案货物为绕装在外径3米的铁盘上,按其体积无法装载于一般的集装箱内。被告作为保险人对涉案货物在通常业务中的运输方式和包装方式应具有一定的了解,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被保险人询问涉案货物的运输和包装方式的情况下,其无权以被保险人隐瞒货物运输方式和包装的重要事实为由解除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除原告已从承运人处获得赔偿以外的相应保险赔偿金。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评析〗一、保

8、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涉案保险单记载,保险责任期间参照1981年人保条款,根据该条款,保险人责任期间为自发货人仓库至收货人仓库,而同时在保险单上又注有“保险责任期间终止于卸货港”字样。被告认为,涉案保险合同虽然适用1981年人保条款的仓至仓责任期间,但根据保险单记载,保险责任期间应变更为仓至港,即涉案保8险责任期间为上海至南非德班,而根据原告代理人出具的函,涉案货损发生在南非德班至最终目的地的陆路运输区段,因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何确定涉案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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