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利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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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权益。它是一中权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即···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而要承受的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而受益。作为一种危险分散和转移机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保护的前提,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之一,保险利益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正如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对于保险合同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则无效。它非权利非义务,而是一种资格,一种权益,对保险标的的利益进行占有的资格。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反映了保险合同主体

3、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一定利益关系;而保险利益也正是通过保险标的反映主体与标的之间的一定经济利害关系。保险标的并非保险合同的客体,而是客体自身价值的体现,不是权利,但是是伸张权利的依据。它是公益性与私益性的结合,表现了保险业的社会责任和保险合同关系的盈利属性,它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是伦理性与技术性的结合。首先,保险利益具有适法性,在成为保险利益之前必须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至于如何认定投保

4、人或者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要看她们是否是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人。其次它具有经济性,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而并非空想出的利益,但是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大小是无法估量的。最后,保险利益还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它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什么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呢?对于人身保险,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

5、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对于财产保险,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可见保险利益的主体,通常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利害关系人。保险合同的转移是否会对保险利益的取得带来影响呢?对于人身保险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具

6、有保险利益无关紧要,保险利益不限于事故发生时存在,例如夫妻双方中一人作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或者说孩子为被保险人父母为投保人,这种保险关系不会因离婚或者失去监护权抚养权而无效。而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第三人,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投保人是父母,这样的死亡保险合同便少了很多限制,假如某些特殊原因,该死亡合同被恶意转让或质押,而人身保险在事故发生时对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又没

7、有限制,是否会纵容保险利益的滥用呢?对于财产保险,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始终存在,但是也有例外,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保险合同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对于第二款的两种情形,投保人在投保时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利益,只要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第一款中规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

8、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实真正意义上来看,保险标的的转让,实际上就是物权所有权的转让,受让人成为了保险标的的所有者,理应继承了权利义务之外,还继承了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本身价值是分不开的。另外,保险合同中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可造成保险利益的消失。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受让人,则元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消失。此外,风险来临,保险标的的损害也会导致保险利益的消失。再保险中,是否有对保险利益的要求呢?原保险中的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呢?再保险是针对于原保险而言的。再保险人只对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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