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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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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药专利保护对中药品种保护辅助作用研究 [摘要]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使国内中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本文对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进行详细分析,比较中药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之间的优劣势,以便能够结合两者的优势,灵活运用这两种保护制度,达到最佳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目的。[关键词]中药;中药品种保护;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中图分类号]R2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721(2013)09(b)-0123-028中药产业是21世纪最具发展空间的产业之一。据悉,目前全世界有逾200家公司和数十个研究机构正在从事天然药物的开发,一些国家从我国进口粗加工的原料药
2、后再行精加工,制成符合国际标准的片剂、胶囊等,高价行销全球,其中包括反销中国市场[1]。更令人担心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国外公司正通过知识产权占据国内的中药市场份额,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方面利用合作、收购、兼并来获得中国的中药知识产权[2];另一方面则抢先在中国申请专利,禁止中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然后再通过侵权赔偿来打垮中国企业。例如,吉林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中国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变成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韩国人在中国申请了“牛黄清心丸”的专利,这些专利批准后,意味着在中国国内,“同仁堂”等企业也不能生产和销售传统的中成药牛黄清心丸的口服液
3、和胶囊的改进剂型产品。中药如何保护一直是行业难题,中药专利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3]。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文,以促进我国中药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其中非常重要的两类措施就是中药品种保护和中药专利保护。本文详细分析了两种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两者之间的优势,使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最佳效果。1中药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比较分析1.1保护对象8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自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中药品种实施有效的行政保护,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保护
4、了中药研制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和提高中药质量标准的积极性,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相对于中药品种保护,中药专利保护是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相比具有以下优势:①不再担心药品配方、生产工艺(方法)泄露,这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必须公开药品配方、生产工艺(方法);②授予专利权后,容易获得药品批准文号;③由于获得了市场垄断地位,市场回报丰厚,收回投资快;④如果同时被其他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国际化竞争优势明显;⑤提高中药的研发深度,促进中药进步,可以获得国家多项政府资金鼓励[4]。1.2保护期限8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5、第十二条相关内容规定了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受保期限是7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是10、20、30年,同时该政策还规定如果受到保护的中药知识产权将要到期,个人或者单位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查询,目前我国中药保护品种已从2002年9月的1668种,下降为2013年4月的970种,一批知名产品,如复方丹参滴丸、湿毒清胶囊等,其延长的保护期限已经或即将到期[5]。我国《专利法》四十二条相关内容规定,对于一项发明专利,其可以享受20年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起始日期为专利申请日期,因此,根据两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可
6、以获知,仅仅只有一部分的中药一级品种的知识产权享受的保护期限长于中药专利保护,其他的中药知识产权可以享受的保护期限远低于专利保护期限,同时,经过分析,我国目前中药品种保护大部分都属于二级保护,因此,中药品种保护整体上受到保护的期限远远小于二级保护。1.3保护适用范围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相关政策规定,《中药保护品种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知识产权,分别包括中药人工制成品、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成药;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内容规定,该法规的适用范围分别是中药产品发明专利、中药用途发明专利、中药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等中药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内容,因此,由两种
7、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规定可以得知,只要具备《专利法》必要条件的中药专利,即可享受《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从保护适用范围可以得知,中药品种保护的适用范围比中药专利保护窄很多[6]。1.4审查和批准时限8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相关政策内容:相关中药品种保护的审查和批准时限的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接收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针对申请的中药作出评审结论[7],但是,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经过审查,没有发现可以驳回申请理由的条件下,国务院专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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