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保兑行保兑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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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业务中保兑行保兑责任研究  保兑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一种信用证。保兑行通过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弥补了开证行资信与承付能力之不足,使受益人获得双重支付保证。保兑业务一方面有利于受益人安全收汇,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获得可观的保兑费收入。然而,业界对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前提的理解并不统一,分歧与争论持续发酵,分清保兑行的保兑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及信用证受益人以合理的方式开展保兑业务,防止与避免业务纠纷。一、保兑行与保兑的性质《根据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简称“UCP600”)的规定,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Confirmat

2、ionmeansadefiniteundertakingoftheconfirmingbank,inadditiontothatoftheissuingbank,tohonorornegotiateacomplyingpresentation)。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保兑的三个鲜明特点,即独立性、确定性、附条件,正是这些特点赋予了保兑鲜活的生命力,使其活跃于信用证交易中。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Confirmingbankmeansthebankthataddsits9confirmationtoacreditupontheissuingbank’sauthori

3、zationorrequest)。一家银行成为保兑行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获得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二是按照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使一家银行成为UCP600意义上的保兑行。根据UCP600,保兑是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其本上如同一个新的信用证,是一种确定的承诺。正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所言,保兑行在保兑的范围内享有与开证行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同开证行以申请人的身份请求保兑行新开立了一个信用证。当然,保兑这一确定承诺并不等同于其保兑的信用证本身,这种承诺具有独立性、确定性与附条件的

4、特点,既不同于民法上的保证担保,也不同于独立担保。与保证担保的区别是:保证担保具有从属性,以债务主体到期未履行债务或不能履行债务为前提,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且担保人可以行使被担保人的抗辩权,而保兑具有独立性,保兑行不以开证行的承付或拒绝承付为前提,以UCP600为依据,且不能行使开证行的抗辩权;与独立担保的区别是:虽然两者都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但独立担保责任的履行依然以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而保兑只以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为前提,以UCP600为依据。9可见,保兑是开证行之外的独立的确定的有条件的承付承诺,既不能归属于民法上的保证

5、担保,也不能归属于独立担保,是信用证独有的机制。二、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的前提(一)向指定行或保兑行交单保兑行对受益人的保兑责任,起始于保兑行按照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自这一时间节点,保兑行就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相符单据的责任。按照UCP600第八条明确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承付。所谓指定行,是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行(Nominatedbankmeansthebankwithwhichthecreditisavailableoranybankinthecaseo

6、facreditavailablewithanybank)。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的前提之一,便是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的银行或保兑行,如交单人将规定的单据提交给其他银行,则无权要求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二)交单构成相符交单9如同开证行履行承付责任的前提一样,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的前提也是交单构成相符交单。构成相符交单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提交的单据满足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要求;二是规定的单据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及效期内提交至指定行或开证行。按照UCP600第十四条的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须审核单据,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这赋予

7、了各行独立审核单据的权利与义务。然而,面对同一单据,由于把握审单标准的不同、知识经验的差异、现实利益的考虑等因素的影响,指定行、保兑行及开证行的审单结果可能截然不同。此时,以哪一审单结果作为确定保兑行是否履行保兑责任的根据呢?在保兑行认定交单构成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保兑行应履行保兑责任;在保兑行认为交单不构成相符交单,而利益相关方认为交单构成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交单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应交保兑行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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