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离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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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离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92019年离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工程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工程让利作为施工企业对自身权利的处置的意思表示,只要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工程让利是否有效,应审查该行为是否违反招投标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经招投标的工程让利的效力实践中,发包人为压低工程价款,多以与承包人在招投标程序之前,双方进行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谈判,并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承包人让利的幅度,或承包人单方以承诺书的方式主动作出让利,再例行招投标程序。  此种情形是法律禁止的虚假招投标行为,应属无

2、效。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此条为禁止性规范,即低于工程成本价报价竞标为法律所禁止,违反该规定的投标行为无效。  该规定有利于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由竞争的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避免投标人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以保证工程质量,也是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如果施工企业所作的让利承诺使得其竞标报价低于成本,其承诺则违反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3、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投标法》没有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合同实质性内容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之后,承包人的让利行为实质是对工程价款的变更,背离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特别是在让利行为致使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情形下。  2、非招标工程让利承诺的效力如前述,让利承诺是当事人对自身财产的自愿处置,属于意思自治范畴。  只要不违反法律、

4、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对于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让利承诺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随意干预,应认定为有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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