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修正-体系建构和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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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修正:体系建构和制度选择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修正,既是民众继承观念变化的要求,也是继承法制科学发展的要求。《继承法》修正,以相关民事制度的完善为基础,以继承机制的和谐统一为归宿,以民众继承愿望的满足为宗旨。继承制度的体系建构,应采总则、遗嘱、法定继承、遗产的处理、附则五章编制;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应关注遗嘱制度、法定继承制度、遗产处理制度的修正与完善,进而实现继承领域的意思自治、权利保障与利益协调。关键词:《继承法》修正;体系建构;制度选择作者简介:王歌雅,女,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

2、长,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2-0077-0925《继承法》修正:体系建构和制度选择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修正,既是民众继承观念变化的要求,也是继承法制科学发展的要求。《继承法》修正,以相关民事制度的完善为基础,以继承机制的和谐统一为归宿,以民众继承愿望的满足为宗旨。继承制度的体系建构,应采总则、遗嘱、法定继承、遗产的处理、附则五章编制;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应关注遗嘱制度、法定继承制度、遗产处理制度的修正与完善,进而实现继承领域的意思自治、权利保障与利益协调。关键词:《继承法》

3、修正;体系建构;制度选择作者简介:王歌雅,女,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2-0077-0925《继承法》修正:体系建构和制度选择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修正,既是民众继承观念变化的要求,也是继承法制科学发展的要求。《继承法》修正,以相关民事制度的完善为基础,以继承机制的和谐统一为归宿,以民众继承愿望的满足为宗旨。继承制度的体系建构,应采总则、遗嘱、法定继承、遗产的处理、附则五章编制;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

4、,应关注遗嘱制度、法定继承制度、遗产处理制度的修正与完善,进而实现继承领域的意思自治、权利保障与利益协调。关键词:《继承法》修正;体系建构;制度选择作者简介:王歌雅,女,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2-0077-0925《继承法》修正:体系建构和制度选择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修正,既是民众继承观念变化的要求,也是继承法制科学发展的要求。《继承法》修正,以相关民事制度的完善为基础,以继承机制的和谐统一为

5、归宿,以民众继承愿望的满足为宗旨。继承制度的体系建构,应采总则、遗嘱、法定继承、遗产的处理、附则五章编制;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应关注遗嘱制度、法定继承制度、遗产处理制度的修正与完善,进而实现继承领域的意思自治、权利保障与利益协调。关键词:《继承法》修正;体系建构;制度选择作者简介:王歌雅,女,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2-0077-0925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生效以来,已实施了28年。在这

6、28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国力迅速提高,民众的收入及财富也快速增加。民众财富的增多,不仅引发了民众财产观念的转变,也引发了遗产继承观念的变化,进而导致继承关系日趋复杂。然而,“现行《继承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最主要的问题是不能有效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1](说明,P1)。同时,在国际立法舞台上,一些国家于21世纪前后,相继修改了继承法,并在尊重继承权的个人主义立法原则的同时,植入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关怀等价值取向,从而使继承法体现出个人主义与福利主义相结合的立法理念。鉴于我国民众对继承法修改的欲求及国外继承立法

7、发展动向的转变,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已属必然。一、修法路径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并非孤立的制度选择与体系架构,而是融合了价值期待与道德判断的制度设计和体系建构。由于继承关系兼融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故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应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相关制度——总则、人格权、物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债法总则和债的种类)、侵权责任等相协调;同时,还要与亲属制度相衔接,以实现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为确保我国《继承法》修改的科学、严谨以及继承制度与其他民事制度的协调统一,我国《继承法》的修正应遵循如下路径:(一)继承制度的修正以相关民

8、事制度的完善为基础25从目前的民事立法进程看,我国已相继完成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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