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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27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第二章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至56页。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
2、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股东
3、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第四章案例分析题(P131)参考答案教材案例题1的答案:9(1)该
4、发函是要约。因为该发函的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法定条件。(参见指定教材第108页第11—19行)(2)该回函不是承诺。因为该回函附加了新的条件,对甲厂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属于新要约,而不是承诺。(参见指定教材第109页第13—23行)(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不违约。因为甲厂与乙大学之间并没有合同存在,而违约必须以生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教材案例题2的答案:.(1)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因为所附事项属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参见指定教材第111页倒数第8行—第112页第1—9行)(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5、,而其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在条件成就的时候该合同就已经生效了。本章补充材料:历年真题中仍然有价值的典型案例分析题及其参考答案2006年01月第38题: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
6、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问:(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参考答案:答:(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构成要约,因为该传真的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条件。(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不构成承诺,该传真内容改变了要约的实质内容,是新要约(反要约),在法律性质上仍然是要约,而不是承诺。(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因为
7、电视机厂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的回复期限是6月19日(6月9日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之前,而商场于6月20日回复,该回复已经过了有效承诺的期限,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所以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2008年01月第42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货款,经索要一直未还。经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运费;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10万元的货物债权,己过交付期限;乙公司在戊公司中享有10万元价值的股份。乙公司对丙公司未提起诉讼,乙
8、公司对丁公司的货物一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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