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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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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92019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1.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 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
3、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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