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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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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实务》案例分析与文书写作题1.林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林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林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林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林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1996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
2、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问题:(1)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2)审核机关应否批准林某的申请?为什么?(3)如果审核机关不批准林某的申请,林某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2.案情:原告张某(女,14岁)系王某某的外甥女。1977年3月,王某某经政府批准,在温岭县松门镇宝春路边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1983年5月,温岭县电力公司经批准在宝春路自西向东架设了10千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路与王某某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1989年4月,王某某未经
3、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屋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某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89年7月18日,张某到王某某家度暑假,于当晚8时许,在东边间三楼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触电受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伤情属重伤。同年9月,张某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0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电力公司指出公司于1983年5月架设的高压电线与王某某平顶房屋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水电部关于10千服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的垂直不小于3
4、米的规定。而王某某在1989年4月未经批准,又未与电力部门协商,擅自翻建三层半楼房,使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致使张某触电受伤。另外,原告的父母监护不力,也是导致原告触电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张某的损失应由王某某及张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作为原告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拟写一份代理词。要求:l.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2.代理要点合法有据。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4.代书人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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