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张楚第四编 第十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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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商标权【重点问题提示】1.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的一组民事权利。商标权的本质在于将一定符号与一定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而可能给商标权人带来的利益。商标权的内容有六个方面,即专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续展权。【重点问题提示】2.用于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合法性。我国商标法对不得用作商标的标志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条件。【重点问题提示】3.在我国,由商标局主管商标注册事宜。进行商标注册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授权几个环节。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注册争议的行为属

2、于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一节商标权及其限制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的一组民事权利。商标权的本质在于将一定符号与一定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而可能给商标权人带来的利益。商标权是集合性权利,是一组权利的统称。商标权是绝对权、支配权。二、商标权的内容(一)专用权(二)禁止权(三)许可权(四)转让权(五)标记权(六)续展权三、商标权的限制(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

3、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二)权利用尽权利用尽,也称权利穷竭、首次销售,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及经其许可的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后,第三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再次出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第二节取得商标权的方式一、取得商标权的方式(一)原始取得(二)继受取得(三)我国法律规定的取得商标权的方式二、是否取得商标权应由民事主体自由决定我国商标法不要求使用商标者都注册

4、商标,所以,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未注册商标。然而,由于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如果未注册商标被他人仿冒、假冒,其所有人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寻求保护。三、注册商标的共同共有注册商标可以共同共有。两个以上的主体需要共同取得商标权的,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第三节取得商标权的条件一、主体条件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人并无其他限制。商标局要求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否则不予受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5、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二、客体条件(一)可视性(二)显著性(三)合法性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6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

6、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10.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符号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12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46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

7、形、型号的标志。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5.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6.他人已经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7.与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禁止)。第四节取得商标权的程序一、商标的设计与选择二、商标的国内注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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