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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法规考点 《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xx年6月29日修订,xx年9月1日实施。 《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通过,xx年12月29日修订,xx年6月1日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11月1日实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xx年6月25日发布,xx年9月1日
2、施行。 5.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9.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9.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
3、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5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追究法律责任。或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 55.我国中小学不是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没有授权中小学,因此,中小学学校或教师根本就无权实施罚款。 56.无论教师是否亲自亲手实施惩罚行为,只要学生身体受到损害或产生不适,都可以归为体罚。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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