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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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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孕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答:孕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工作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考虑到孕期女职工本身及胎儿的特殊健康要求,《劳动法》第61条在原则上规定了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2012年国务院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附录”特别列举
3、了孕期不能从事的工作,扩大了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61条;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3条及其“附录”第3条。例:方某系A纺织厂电工班的职工。2006年春节期间,该企业领导安排在农历正月初二、初三夜晚加班两晚,方某当即向领导提出自己怀孕8个月,不便加班。A纺织厂领导要求方某顾全大局。方某在未获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两晚未到工作岗位,致使A纺织厂正常的生产受到了一定影响。A纺织厂领导要求方某写出书面检查,遭拒绝,遂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2项规定,以方某不服从工作分配为由给予“记过”处分。方某不服,于2006年4月向劳动仲裁委员
4、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纺织厂撤销记过处分。A纺织厂辩称,A纺织厂属连续运转的特殊企业,内部实行的是轮休制,法定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是国家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特殊权利,也是职工应尽的义务。此次春节3天加班,正值方某工作日,方某以法定假日为由不到岗上班,理由不充分;此外,方某住处距工作岗位不足100米,夜间照明条件很好,夜间上班并无不便,方某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两晚不到岗上班,事后不承认自己的错误,A纺织厂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规的规定及行业内部规章予以记过处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A纺织厂在安排方某加班时,方某已怀孕8个月,应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在夜间工作
5、,而且A纺织厂连着两夜安排方某加班,无视方某的身体、生理的特殊要求,违背了《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方某与A纺织厂最终达成调解协议:A纺织厂撤销对方某的记过处分。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企业违背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法规的决定对员工无约束力。本案中,纺织厂安排方某夜间加班,而方某已怀孕8个月,属于法律禁止安排加班及夜间工作的情形。因此纺织厂的安排对方某无约束力,方某可以不遵守纺织厂的安排而不用承担不利后果。操作提示:1)企业进行生产安排时应提前做好人力资源规划,把孕期女工从禁忌岗位上排除。因为,违背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6、定的生产安排,对孕期女工根本没有约束力。2)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称“新《规定》”)加大了对孕期女工的保护力度和孕期禁忌劳动范围,企业尤其要关注新《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7个月以上孕妇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中有关孕期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7、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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