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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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第三条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第二章定义第四条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但已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第五条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

2、已经接受1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第三章注册会计师的目标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要求予以积极配合。第四章要

3、求第一节接受委托前的沟通第七条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2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第九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至少包括:(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向

4、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第十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第二节接受委托后的沟通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3底稿,后任注册会计

5、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第十二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第十三条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致意见。第十四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身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6、。第三节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第十五条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第十六条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4约定。第四节保密义务第十七条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第五节审计工

7、作记录第十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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