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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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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评估委员会风险评估中心7.法律责任加大5.经营许可与查验制度6.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4.食品安全标准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1.食品安全委员会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原料风险监测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计划的编制起草审查发布附则计划的编制第五条卫生部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第六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第七条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
2、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卫生部或者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卫生部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公布前,应当向社
3、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九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需要紧急制(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的申请,经卫生部批准列入计划,并立即组织制定。第十条非法使用的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并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由卫生部或者会同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并根据需要制定检测方法。标准的起草第十三条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农业部或者商务部会同卫生部制定。有
4、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第十四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需要了解与承担项目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的,可以向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请求,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帮助。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需要保密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有保密的义务。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时,应当一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标准的审查第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
5、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第二十条卫生部收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上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报批稿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根据规定,需要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质检总局通报。标准的发布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发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和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标准,应当以农业部或者商务部核准的内容为准。标准的发布第二十六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释。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和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标准的解释,应当征求农业部或者商务部意见,并以农业部和商务部的意见为
6、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附则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十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矛盾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或者废止。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之间有矛盾的,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修改。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
7、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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