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装修材料不付款 包工头与老板互相推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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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装修材料不付款包工头与老板互相推诿  施工队负责人与老板签定协议书,约定因某装修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负责。而当材料供货商追债上门时却否认欠款并拒绝支付。供货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该负责人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李某与王某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王某所有的一套房屋交由李某承包施工,周海是该工程的施工队负责人。嗣后,李某、周海签定协议书一份,约定:李某将该装修工程委托给周海管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周海负责。0

2、6年11月,周海出具给水电材料供货商顾峰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小顾水电材料原始凭证,合计人民币48736元,货款未付26000元,此据为凭。周海以经办人身份在该收条上签名。2007年2月,其支付了1000元后便拒绝支付余款。  庭审中,周海辩称:收条中只是载明自己收到原告的水电材料原始凭证,以及有26000元未付,自己并未承认结欠原告装潢材料款,该款项应该由承包人李某负责支付。  法院认为,李某与周海约定王某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债务由周海承担,该债务的转移自周海写给顾峰收条的06年11月起,得到债权人顾峰的同意。收条上明确载

3、明:货款未付26000元,此据为凭。虽然周海以经办人身份签名,仍应认定债务26000元转移成立。顾峰要求周海付余款25000元并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周海支付顾峰人民币25000元,并赔偿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5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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