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策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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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991年4月9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从当年7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所谓外商投资企业,就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合资、独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国设立并按我国法律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投

2、资者在我国境内独资经营的经济实体。所谓外国企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也就是国际税收中所说的在我国境内有常设机构的外国经济组织。另一种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一般地讲,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对没有组成一个法人实体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外国企业是我国的非居民企业,也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外商投资企

3、业按总机构所在地原则确定是否为居民企业。㈡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涉外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0%。此外,还要以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故合计税率为33%。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至2001年1月1日起,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各国对在本国境内取得的间接投资所得普遍采取的税收形式,税率在20%到30%之间。预提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人。㈢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㈠对外商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优惠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㈢对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的优惠

4、㈣再投资退税优惠㈤年度亏损结转优惠㈥预提所得税的减免优惠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外商在经济特区投资所得适用低税率。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场所、机构,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4%。㈠对外商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只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才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以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减免税期限,应

5、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不适用此优惠规定。已经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规定年限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㈢对外商向重要项目投资的优惠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及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15%。外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税。但已按15%纳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税。外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税。减半后的税率低

6、于10%的,按10%征税。对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外资企业和设在边远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了前述“免二减三”和更长期限的减免税优惠后,经申请,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15%到30%纳税。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额退税额=─────---------─×原用税率×40%1-原用企业和地方税率和㈣再投资退税优惠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

7、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额退税额=─────---------─×原用税率1-原用企业和地方税率和㈤年度亏损结转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免征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银行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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