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罪犯刘民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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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罪犯刘民杰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平狱减字第064号罪犯刘民杰,男,1970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河南省汝州市夏店乡路庄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2日以(2017)豫048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7年02月17日起至2019年02月16日止,于2017年04月06日送到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改造至今。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自调入平顶山市监狱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认罪悔罪,服

2、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思想进步大;文化、技术水平提高明显。在日常生活中,讲究卫生,团结同改,帮助有困难的同改,勤俭节约,爱护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勇跃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劳动改造中,听从指挥,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由于该犯表现较好:2018年02月至2018年07月计分考核积分为835分2018年01月31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2018年05月31日获得监狱表扬一

3、次。2018年02月06日评审评定为“一般”,2018年09月06日评审评定为“优秀”。结合该犯在改造中的综合表现,经监区干警集体评议,认定刘民杰“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民杰予以减刑叁

4、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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