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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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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入股人合作协议书入股合作协议)增加入股人合作协议书第一篇入股合作协议书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乙方(入股人):身份证号:第一条合作宗旨: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四条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_年。第五条入股合作出资金额、股份比例。(一)入股合作人乙方以现金入股甲方贝蕾钢琴艺术中心股份,出任贝蕾钢琴艺术中心教学总监。(二)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若合作终止,乙方的出资予以返还,但应以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减少等核算后按照股份返还。经双方共同清算,截止清算日为止,甲方卡酷校区与
2、东城校区拥有现有资产合人民币为万元,所有债权、债务、资产明细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比例一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一)入股。1.新合作人入股,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股的新合作人对入股前合作企业
3、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股。1.自愿退股。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股:%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1经合作人双方同意退股;%1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股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1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
4、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3.除名退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履行出资义务;%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1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1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H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股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不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第八条合作负责人、入股人及合作事务执行。(一
5、)全体合作人共同执行合作企业事务。(二)合作协议约定委托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销售、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作债务;(三)乙方入股人出任贝蕾钢琴艺术中心教学总监,负责?????事务。(四)合做人双方出任合作企业工作中的重要角色,应全力以赴,公司适当的发放考勤工资。(五)因行业的特殊性,合作人双方应每周各自代课节钢琴教学,作为中心的共同收入。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
6、.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1.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股份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2.合作人有退股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增加入股人合作协议书】(一)未经合作人双方同意,禁止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在入股人退股的情况下,原法人有权继续
7、以贝蕾钢琴艺术中心继续经营,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股经营,入股人退股的情况下,入股人不得以原企业名称或相关、相似名称重新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2.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3.被依法撤销;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
8、人。2.清算人由合作人双方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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