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个人剂量监测仪佩戴规定.doc

医院放射个人剂量监测仪佩戴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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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放射个人剂量监测仪佩戴规定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在从事放射工作的时间内配戴个人剂量监测仪。2.个人剂量监测仪专人专用,不得混用。3.正确佩戴剂量仪。胸前剂量仪一般佩戴在左胸前或衣领前面,并将有标签的一面朝;外穿戴铅围裙时,应戴在铅围裙里面。指环式个人剂量监测仪防水、防消毒液,佩带时不影响按手术要求对手部进行处理。4.预计辐射剂量较大时,应佩带附加剂量仪。附加剂量仪由个人提出申请,到医务部领取。5.个人剂量监测仪不被佩戴时,由本人保

2、管。应放在无人工射线源照射、无日晒的地方,避免靠近热源。严禁私自打开。6.个人剂量监测仪的监测周期为3个月。届时医务部分管人员将统一回收后送有关部门监测,并下发新的剂量仪。领送个人剂量监测仪时每位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编号一定要清晰,以免造成个人受照剂量与他人相混。7.若放射工作人员遭受较大剂量或意外照射时,应及时与医务部分管人员联系,并将其个人剂量监测仪及时送监,以便确定受照剂量,采取相应防治措施。8.放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剂量仪或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者,一旦发生与放射工作有关的病症,按规定将无法评定为放射性职业病。9.个人剂量监测

3、仪如丢失或损害者,本人应及时向医务部汇报给予补充。1.放射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佩戴放射个人剂量监测,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医务部应定期对佩戴情况进行监管。放射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佩带或佩戴不正确者,每发现一人次扣科室综合目标1分;情节严重者暂停责任人从事放射相关工作。个人剂量监测仪丢失或损坏者,由本人按该剂量仪的原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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