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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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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是个动态的概念。上个世纪80、90年代,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主要是保护农民对于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15年不变”和“30年不变”,依法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进入新世纪以来,发达地区农民要求流转土地的现象越来越多,有的发达省份流转土地已经占全部耕地的10%以上,有的达到15%。这就要求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正确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对象除了邻里、亲朋之间帮工性质的流转外,许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
2、介入,有些地方还出台了专门政策鼓励龙头企业转入更多的土地。问题在于,龙头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利益较难一致,个别企业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坑农现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领域的非农化,尤其是利润增长点的非农化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有些龙头企业经营不善甚至倒闭后,对农民的利益很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失。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和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果把专业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则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符合《决定》所指出的三个“不得”,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退一步说,如果合作社出现了个别大户控制的现象,利益得不到保护的农
3、民完全可以退出合作社。因此,应该限制龙头企业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入土地,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使合作社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更加实体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在小规模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矛盾的大背景下,有效解决农产品增值、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等问题。按照传统的观点,发展农业产业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思路,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为农民服务。一些龙头企业之所以能够在一定阶段、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内为农民服务,是从属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如果与这一目标相悖,则为农民服务的动力必然要大
4、打折扣,这已经为20多年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践所证明。实际上,许多欧洲国家、日本等亚洲国家纷纷通过立法限制非农产业进入农业领域,而放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出于对保护农民利益的考虑。当然,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在有些地方,这一作用还表现得非常明显,但它不能代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还应加上一个层次,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可以把二者的优势很好的结合起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从20多年的经验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都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服务。 品牌的出现和影响力的提高是
5、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和对农民的凝聚力不断增强的重要表现。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拥有注册商标26000多个,其中,相当多的已经成为区域性乃至全国重要品牌。这无疑大大提高了广大农民闯市场的能力,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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