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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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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钻眼人员和引钎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然后进入施工。2.引钎人员除掏齐头底板眼外,必须站在距掌子面3米外引钎。台车钻杆正在运转时引钎人员严禁用手指掏眼孔。3.吹眼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戴眼罩。4.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由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爆破证),方可上岗。5.火工产品的领取,炸药由开挖班班长指定两名爆破工领取、运送、清退。雷管由当班安全员负责领取。6.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送。炸药由指定车辆运送,严禁使用洞内中巴车、装载机和急救车运送炸药。7.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中的装药
2、量进行装药、堵眼和联线、起爆。8.点火前,用剩的炸药和雷管必须由领取炸药、雷管的人员移至洞外,并及时退回炸药库。9.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进行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设备必须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前20分钟必须电话通知洞口岗亭。10.当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11.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敲帮问顶,并清除危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进行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观察险石动态。找顶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找顶作业程序》中有关要求,坚持炮后找一次、出完碴后找一次、放线画眼前找一次、装药前找一次的原则。12.为
3、防止点炮中途突然发生照明熄灭,爆破工应随身带手电筒。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操作规程1.凡从事爆炸物品工作的人员,应无刑事处罚记录,工作认真负责,并持有由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保管员”证和“爆破员”合格证的技术人员担任。2.爆炸物品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穿带钉子的鞋。3.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发现不牢固、破损或渗漏等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4.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载、超高、超速行驶,不能同其它物品混装,并应有专人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接近。5.使用爆炸物品应指定
4、专人管理,保管工作应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6.爆破器材库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应备有温度计,经常检查、记录,室温不超过35℃,应设置相应防火、防爆、降温、防潮、避雷等安全操作设施。7.火雷管由当班安全员领取,炸药由开挖班班长指派两名当班开挖工领取、押运、清退。8.指定专用车辆运送炸药(如东风出碴车、五十铃皮卡车等),严禁使用急救车、洞内中巴车运送炸药。炸药管理安全规定1.炸药库需设置两个以上看护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看管。炸药和雷管分库保管。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不允许放置在同一辆车上。炸药由指定车辆运送
5、,严禁使用洞内中巴车、装载机和急救车运送炸药。3.如在装药前临时存放炸药、导火线、雷管,则应存放在相距25米处,并与工作面至少保持50米,并指派专人看管。4.洞内有炸药时,禁止在附近进行任何产生火星的工作。5.点火前,用剩的炸药和雷管必须移至洞外,并及时退回炸药库。3.严格执行公安部有关火工产品的“领、运、用、退”追踪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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