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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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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目录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44.1一般规定44.2防火间距44.3消防车道6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66安全疏散86.1一般规定86.2疏散设施97消防设施97.1消防给水97.2灭火设施117.3防烟与排烟118电气128.1一般规定128.2消防应急照明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航站楼(以下简称航站楼)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1.0.3航站楼的防
2、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和航站楼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民用机场航站楼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建筑物。2.0.2公共区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2.0.3出发区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2.0.4等候区航站楼内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的区域。2.0.5到达区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3、2.0.6行李提取区办理行李托运的旅客提取行李的区域。2.0.7登机桥由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延伸而成的固定段和专业设备厂家生产的活动段组成的设施,固定段连通等候区和到达区,活动段连通飞机。3基本规定3.0.1航站楼应按其内部用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根据该区域的建筑特性、实际用途、火灾荷载、人员密度等进行确定,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管理方便。3.0.2根据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可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航站楼。航站楼的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航站楼的类别划分类别建筑面积(m2)一类A>15,000二类A≤15
4、,0003.0.3航站楼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高架桥和地下部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及不同耐火等级航站楼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3.0.4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库、停车场或地下商业设施等与航站楼相通的部位,应采取防止火灾相互蔓延的措施。与其他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合建或贴邻建造时,应采取防火措施与航站楼分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要求。3.0.4当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可采用胶合木
5、结构建筑。航站楼的出发区,当其室内梁底距地面的高度大于13m且空间内的店铺及值机柜台等均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或胶合木结构。3.0.5航站楼内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6航站楼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4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航站楼应布置在机场油库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其总平面设计应根据
6、机场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航站楼不应布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要求。4.1.3公共区与非公共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公共区中的商业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靠建筑外墙一侧。4.1.4航站楼内不应布置存放甲、乙类物品的储藏间。销售用化妆品、白酒等商品,其储存量不应超过**。4.1.5航站楼内不应设置对外开放的汽车库、屋顶停车场。4.1.6燃油或燃气锅炉应布置在航站楼外;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
7、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用房,宜布置在航站楼外;当受条件限制必须与航站楼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旅客集中场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航站楼内时,不应布置在旅客集中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1.7航站楼内的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燃油储罐布置在航站楼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间总储量不应大于5m3;2应布置在建筑的靠外墙位置;3不应邻近重要设备房或工作用房及旅客集中场所。4.2
8、防火间距4.2.1航站楼与周围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未作规定者,应按重要公共建筑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表4.2.1航站楼与周围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航站楼甲、乙类厂房50甲、乙类仓库150丙、丁、戊类厂房(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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