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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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我市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座落在天津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到人。价格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定》,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按照职责制

2、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医疗价格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按照《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1.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核、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审核、有关政策的协调等。2•承担对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物价管理干部的培训任务。经培训合格后发放合格证书。3•负责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主要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要建立有机构领导参加的价格管理体系,即价格管理委员

3、会。负责本单位内医疗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科学管理,合理控制本单位医疗服务成本。委员会成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牵头,价格管理部门、医务、护理、医保、纠风、供应、设备等相关部门组成,按照职责开展工作。第七条依《规定》原则上继续执行《关于市卫生局直属医疗机构财务科更名的通知》(津卫人〔200®314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将财务处(科)更名为财务物价(处)科,增加中层领导干部职数一名专职负责价格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价格管理部门。第八条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结合我市情况,开放床位500张及以下设置1-2名,

4、501-1500张床位设置2T名,1500张以上设置I名。各业务部门要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部门至少设1名。第九条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中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培养选拔专职价格管理人员。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的特点,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由财务(经济)和有经验的医、护、卫生管理等人员组成。第十条医疗机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后上岗。根据我市情况,对专职价格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业培训。第三章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中的职能,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一)医疗价格管理制度、考

5、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部门价格执行的具体情况。(三)其他管理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能。依据《规定》和《关于规范物价员职责加强医院物价管理的通知》(津卫财〔200切27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物价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津卫财〔200®281号)文件要求,制定岀本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部门、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按照《规定》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物价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一)医疗机构

6、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控制制度;(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四)医药价格公示制度;(五)医药费用清单制度;(六)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七)医药价格投诉、信访接待制度(八)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内部奖惩制度(九)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第五章信息化管理第十四条按照《规定》中信息化管理的三条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情况,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考评标准,定期进行考评,并纳入医疗机构级别评审。第十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

7、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医疗机构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区县卫生局、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落实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和体系,并报市卫生局备案。第十九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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