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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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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201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过度规定一、过渡期规定(一)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二)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规定》和《标准》执行。(三)过渡期内,申请增项、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标准》中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要求;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既有全部资质不满足《标准》中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要求的,不予批准其增项、升级。(四)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一八九三五一零四九九七其中,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标准》中建筑
2、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业务范围承接工程。过渡期内,具有原标准中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其资质承揽范围内承接工程。(五)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重新就位,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全部资质同时就位,也可以分开申请就位;企业资质就位后,原资质证书中注明原资质失效。企业申请就位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提出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就位要求提交材料。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因合
3、并、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H;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八九零三四六五五五三(六)过渡期内,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实施资质动态监管时,若企业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仍可按原标准执行;若企业按《标准》取得资质,应按《标准》执行。(七)取得原标准中预拌商品混凝土、林古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送变电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按照《标准》中对应专业资质重新就位。取得原标准中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
4、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资质重新就位。(八)取得原标准中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等专业工程承旬资质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申请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并入的相应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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